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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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政办[2006]2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重大动植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日







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在发生红火蚁疫情时,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疫情,将红火蚁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健康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和《福建省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红火蚁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四、疫情的控制分级

根据红火蚁疫情发生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危害程度等,将红火蚁疫情由轻到重划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

(一) 三级疫情

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红火蚁。

(二)二级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在2个县(区)以上发生;

省级以上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一级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在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

全省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由政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与合作。

一、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莆田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工作,作出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重大决策。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下设农业植物办公室,挂靠市农业局,其职责是:负责全市红火蚁疫情的预防管理等工作;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提出应急处理的工作建议,并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市指挥部成员主要由市农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政府纠风办、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交通“三乱”办、莆田海关、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交警支队以及莆田军区后勤部、武警莆田支队、武警莆田边防支队等有关单位组成。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农业局:协助省农业厅做好全市疫情的监测、预报,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核实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指导疫区实施封锁;监督、指导发生区(点)内红火蚁的铲除扑灭工作;协助疫情发生地做好疫区内货物、车辆的检疫工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灭红火蚁等所需的费用,安排资金作用计划;协助各地做好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的培训;协助组织做好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负责本系统内红火蚁疫情发生地应急控制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相关防治知识的普及。

市发改委:按照“十一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防灾减灾重点专项规划的要求,积极支持红火蚁疫情预警与控制体系建设。

市经贸委:负责加强市场监测,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保证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科技局:组织力量开展红火蚁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做好技术储备。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指导疫情发生地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扑杀红火蚁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直有关单位和下级指挥部及工作人员在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市外经贸局:配合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出口农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监测红火蚁在居民生活区中发生情况,做好预防和被红火蚁叮咬受伤人员的治疗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疫区内林地和木本植物的红火蚁调查及防控工作。

市工商局:根据对疫区(点)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内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依法关闭疫区内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市政府纠风办、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交通“三乱、市交警支队:负责协助做好植物检疫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

市口岸与海防办、莆田海关、武警莆田边防支队:负责加强对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打击走私植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检疫检验工作,防治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红火蚁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 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莆田军分区后勤部:负责驻莆部队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协助驻莆部队支援地方做好红火蚁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莆田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等工作。

第三章 疫情报告、确认和公布

一、疫情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各级植物检疫机构;

2.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3.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4.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植物检疫办公室;

5.从事植物种植及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6.从事植物病虫害研究、教学的单位或个人;

7.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1.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红火蚁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植物检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级农艺师到现场进行现场检疫,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的,应在2个小时内报告当地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当地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于12小时内逐级报至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2.疫情确认处理的报告。疫情由省植保植检站确认,疫情发生后,各县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将扑杀、封锁、消毒、监测、检疫等疫情处理情况每周向市、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报告一次。必要时,实行每日一报。

3.解除封锁的报告。解除封锁后,各县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及时将疫情处理工作总结、解除封锁时间、解除封锁审查报告等情况报至市、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4.疫情的汇总和月报。各县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红火蚁疫情汇总上报市、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5.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在上报疫情时,应同时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疫情报告管理

1.专人管理疫情报告。各级重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的档案。

2.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保持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植物疫情。

二、疫情的确认及疫区的划定

(一)疫情的确认

1.现场检疫鉴定。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派出的专家现场检疫认为符合红火蚁疫情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并及时采集标本送省植保植检站进行鉴定。

(二)疫区的划定

红火蚁发生区域经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勘测,省农业厅核实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1.发生点、发生区

发生点是指红火蚁发生所在的地点,发生范围在一个自然村或一个社区范围内。发生区是指红火蚁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在3个发生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2—5公里范围内区域。

2.疫区

疫区是指红火蚁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3个疫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3—8公里范围内区域。经省农业厅核实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划定为疫区,并公布疫区范围。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隔离缓冲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疫情公布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有关植物疫情公布的规定,由农业部统一管理和公布红火蚁疫情,省人民政府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授权公布本省内的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后,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防控预案并发布封锁令。当地人民政府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调集植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控制和铲除。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逐级上报市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和指导疫区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市级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部署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工作;应疫区县级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根据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经费、物资、药品等。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市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根据疫区县级指挥部的申请,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疫区指挥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等物质,督促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疫情发生后,疫区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市指挥部要及时请求省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

根据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资金、器械、药品等物资。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由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市、县二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省指挥部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未发生红火蚁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在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支援疫区的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红火蚁在本行政区内发生。

第五章 控制措施

一、隔离

各县区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发生区隔离开来,并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物品的移动。

二、封锁

(一)封锁令的发布。疫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二)封锁的实施。由疫区所在地县级指挥部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识,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派专人守护,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严防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在特殊情况下,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疫区时,须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批准。停止疫区内所有植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三、根除

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时,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发生区的害蚁进行根除。对实施根除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展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五、疫源分析和追踪调查

根据疫情调查结果,分析疫情来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情况。对在疫情潜伏期内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疫区的撤销

疫区内红火蚁按规定根除扑灭处理后,经县级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审验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的,由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解除申请。

七、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宣传普及红火蚁防治知识,对红火蚁疫情的报道,应该在遵守国家保密法的前提下,必须首先征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信息来源必须是通过官方正常渠道获得。正面报导红火蚁的危害,宣传防止红火蚁螫伤的办法,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参与,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八、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红火蚁的防治药品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建立市、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灭蚂蚁药剂、施药器械和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防水鞋、安全风镜等。各级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配置疫情应急防疫车辆,以便随时赶赴发生现场,进行指导、督查和应急处置。并建立专人负责的专用电话(固定和移动),保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
二、资金保障

对于红火蚁应急防控物资储备、疫情处理、扑杀红火蚁补贴、疫情监测等疫情监控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年度预算,保证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技术保障

加强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强病虫害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县(区)级植物检疫实验室;提高检疫性病、虫、杂草的监测手段。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开展红火蚁防控技术研究,为持续有效控制红火蚁提供技术支撑。
四、人员保障。
1、设立红火蚁专家组,负责红火蚁的技术指导,提供控制和铲除扑灭红火蚁的决策建议。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铲除扑灭红火蚁疫情处理预备队。
五、社会动员保障

在红火蚁发生区,通过图片展览、墙报、发宣传单张等形式,向农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红火蚁的识别,预防螫伤知识,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力量,参与红火蚁的铲除扑灭工作中来。

第七章 有关说明

一、从事农作物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红火蚁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红火蚁调查监测技术方案、防控技术方案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要报市农业局备案。

四、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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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

政府令第217号



  《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已于2012年6月8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承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机构),对税务机关(含其他依法征税机关,下同)在征税过程中涉及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等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第四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建立健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相关工作制度。
  价格认定机构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区(市)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过程中以及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价格认定机构提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市)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请求。
  第七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向价格认定机构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价格认定机构收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予以补正。
  第八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价格认定。
  第九条 对一般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涉税财物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房地产、土地、构筑物等不动产价格认定应当根据其个性特征综合考虑环境、配套设施、交通方便程度、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基准日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进行认定。
  (三)设备、车船、大型机械等动产价格认定应当根据其综合成新率使用更新重置成本法并结合市场比较法进行认定。
  (四)其他一般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可以参照《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执行。
  第十条 对特殊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形态已经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涉税财物,可以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资料,比照价格认定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财物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认定;
  (二)一般文物、邮票、书画和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者专家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资料进行价格认定;
  (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股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价格认定主要采用收益法。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由两名以上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印章。
  第十二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名称和税务机关名称;
  (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目的和基准日;
  (三)涉税财物的基本情况;
  (四)涉税财物的现状和现场勘察说明;
  (五)价格认定的原则、依据和方法;
  (六)价格认定结果;
  (七)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八)对价格认定结论提出异议的处理方法;
  (九)价格认定作业日期;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原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或者补充认定;对区(市)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重新认定、补充认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价格认定机构复核裁定。
  需要重新认定、补充认定或者复核裁定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裁定结论。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或者裁定结论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应当作为计税或者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十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
  第十五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人员从事价格认定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作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的。
  第十六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价格认定人员回避。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禁止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影响价格认定工作公正进行;
  (二)出具虚假的价格认定结论;
  (三)以个人名义承办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
  (四)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失实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无效,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取消其相关资质或者专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规划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并报我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2011~2015年)规划,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主要阐述“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未来五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一、发展环境

“十一五”期间,伴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金保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普遍建立了数据中心,多数地区实现了业务数据在市级的集中统一管理。部、省、市三级网络进一步贯通,基本覆盖了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延伸到大部分街道、社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初步形成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络框架。信息系统安全基础设施进一步巩固,防护能力普遍加强。社会保障卡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实际持卡人数超过1亿人。全国统一的核心业务应用软件已在绝大部分统筹地区部署实施,与“十一五”之初相比,对提高经办效率和服务能力的支撑力度显著加强。开辟了联网监测数据采集渠道,探索了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基金监督模式,启动了基于信息网络的跨地区业务协作。信息化建设还丰富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手段,政府网站、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基层信息服务平台使人民群众可以就近享受便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总体上看,信息化建设成果已经成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基础,在落实相关政策、创新管理模式、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推动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向精细化、一体化、科学化、规范化转变。

专栏1 “十一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序号
指 标
2010年

1
地市级以上统一数据中心个数(个)
288

2
部省网络覆盖率(%)
100

3
省市网络覆盖率(%)
90

4
城镇网络覆盖率(%)
92.5

5
开通12333地市数(个)
295

其中:建立电话咨询服务系统或依托全省统一电话咨询服务平台开展工作地市数(个)
199

6
社会保障卡发卡地区数(个)
155

7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亿人)
1.03

8
地市级以上政府网站开通率(%)
94.5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完善制度、加快发展和提升能力的重要历史时期。我国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十二五”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将呈现许多新的特点,需要在信息化工作中予以把握:统筹城乡的全面推进,需要在信息化建设上为城乡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提供一体化的支持;跨地区就业、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和待遇享受等业务的普遍开展,需要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统筹部署并更加注重地区间协调发展;“大部门制”改革使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之间的联系越发紧密,需要在统一的信息系统支持下实现业务间的协同办理;中央提出“精确管理”要求,需要以一个覆盖更广、延伸更深、关联更紧、功能更强的信息系统为支撑;人民群众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增长,需要信息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周到的信息服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列为电子政务领域需要重点建设的信息系统,明确提出“推动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和“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放数量达到8亿张,覆盖60%人口”。《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共就业服务“十二五”规划纲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2011-2015年)》分别对人才队伍建设、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领域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十二五”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

“十二五”时期信息化工作具有许多有利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普遍共识,信息化统一建设的理念深入人心,为信息化建设创造了良好氛围;“十一五”期间取得的建设成果和经验,为信息化建设向纵深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以光纤宽带和新一代移动通讯等为重点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已纳入战略部署,下一代互联网(IPv6)、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愈发成熟,相关产业正在形成,为信息化建设营造了良好技术环境。

当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予以解决:地区之间信息化发展不均衡,制约了全国的互联互通;业务之间信息化水平不平衡,各业务系统的整合还不充分,限制了信息化整体效力的发挥;社会保障卡发行规模尚小,应用领域比较单一,与“一卡通”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就业信息集中度低,就业失业信息应用效率不高,与就业信息全国联网要求差距较大;与相关政府部门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机制尚未建立,难以实现信息共享;信息安全的挑战愈发严峻,需要认真应对,等等。总体上看,当前信息化发展水平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加快推进的需求十分迫切。“十二五”时期必须正确把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开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要求,紧紧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以金保工程建设应用为支撑,突出一个重点,加强两个融合,推动三个转变,实现四个覆盖,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和服务便捷化。

——突出一个重点,即加快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加强两个融合,即加强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工作之间的有机融合;加强信息化工作与业务工作之间的有机融合。

——推动三个转变,即推动信息化工作从以城镇、职工为主,向统筹城乡、全面发展转变;从以本地为主、区域性建设,向全国协调、整体推进转变;从以支持管理经办为主,向支持经办、服务、监管、决策等全面功能转变。

——实现四个覆盖,即实现对各项业务工作、服务人群、信息系统功能、管理服务机构网络应用的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统筹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建设,进行全局规划和顶层设计,将各地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国统一的规划当中,形成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发挥整体效能。

——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坚持高层级集中部署,推动数据向上集中,形成符合业务发展方向和技术实现要求的数据分布格局。通过信息网络将服务向基层延伸,为广大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实行全国统一的信息和技术标准,推动信息系统的集约化建设,实现软硬件设备、网络等的共用、共享。推进网络互联,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共享和交换。

——深化应用,务求实效。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为切入点,明确系统建设优先顺序。在抓系统建设的同时,更加关注系统应用,将应用效果作为衡量信息化成效的重要标志。

——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把信息安全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做到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全面提升系统的安全水平,保证数据的安全和系统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

(三)发展目标

以全面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为目标,紧密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重点工作和发展方向,构建统一、高效、安全的信息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实现各项业务领域之间、各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有效衔接,形成统一规范的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和科学有效的决策支持体系,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全部省级和地市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统一数据中心,具备对各项应用的支持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专网主干网络覆盖到全部省级和地市,城域网覆盖到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县级网络接入平台联网率达到95%,街道、社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联网率达到90%以上。

——完成部本级和60%省级容灾中心的建设工作,安全等级三级以上的应用系统普遍使用数字证书,业务人员使用数字证书的比例达到70%以上。

——90%以上的地市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8亿人,覆盖60%人口。

——全部省级和90%的地市建立电话咨询服务系统或依托全省统一的电话咨询服务平台开展工作,基层信息服务平台覆盖到80%的街道、社区、乡镇。

——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实现全程信息化,公共人事管理、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入库率达到70%。

——全国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全面启用,异地转移系统地市入网率达到100%,异地退管系统地市入网率达到100%,异地就医系统地市入网率达到80%。

——劳动就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联网监测业务交换库数据入库率超过90%,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交换库数据入库率达到80%。

专栏2 “十二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主要指标

序号
指 标
2015年
属性

1
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统一数据中心比例(%)
省级
100
约束性

地市级
100

2
省市网络覆盖率(%)
100
约束性

3
城域网络覆盖率(%)
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
100
预期性

县级网络接入平台
95

街道、社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 90

4
省级容灾中心建设比例(%)
60
预期性

5
业务人员数字证书使用率(%)
> 70
预期性

6
社会保障卡发卡地市比例(%)
> 90
约束性

7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亿人)
8
约束性

8
建立电话咨询服务系统或依托全省统一电话咨询服务平台开展工作地区比例(%)
省级
100
预期性

地市级
90

9
基层信息服务平台覆盖率(%)
80
预期性

10
全国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地市入网率(%)
异地转移系统
100
预期性

异地退管系统
100
预期性

异地就医系统
80
预期性

11
联网监测数据入库率(%)
业务交换库
> 90
预期性

基金财务交换库
80
预期性

12
公共人事管理、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入库率(%)
70
预期性





三、“十二五”时期主要任务

(一)夯实信息化基础设施,构建“一卡通”技术保障环境

1.优化信息系统数据分布格局。在“十一五”时期数据市级集中的基础上,向部、省两级集中过渡,形成部、省、市三级数据中心统筹管理各类基础信息和业务信息的数据分布模式。在地市一级,重点集中历史形成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业务数据,其他类数据逐步向省级归集。在省一级,重点集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人事人才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业务数据。其中,区域较大、参保人数较少的省区以及直辖市,直接实现各项业务数据的省级集中。支持跨地区业务办理的各项业务数据在省级和部级集中,支持全国范围查询服务的业务数据在部级集中。适应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需要,探索全国基础养老金数据的全国集中管理。

2.完善部、省、市三级数据中心功能。适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内容、服务人群和服务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进一步扩建现有部、省、市三级数据中心机房,按照“物理集中”的要求整合设备资源、技术资源和数据资源,将城乡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对象的基础信息,以及就业、社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领域业务信息统一纳入数据中心,进行集中管理。适应统筹层次提高、跨地区业务服务、数据集中管理的要求,增强部、省两级数据中心对实时业务的服务支撑能力。借助数据集成和应用集成技术,构建统一的系统集成平台,提高各业务之间数据共享能力和实时交换能力,形成部、省、市三级数据中心之间数据双向交换机制。

3.建成覆盖全国、联通城乡的信息网络。全面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贯通工作,提高部、省、市主干网络性能和可靠性,增强各经办服务网点对部、省两级数据中心的直接访问能力。继续扩大城域网覆盖面,在实现对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络覆盖的基础上,推动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解仲裁机构、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以及人事考试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军转中心、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等人事人才管理服务机构的联网,并将网络联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银行、邮局等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加强县级网络接入平台建设,并下延到街道、社区、乡镇等各类基层服务网点。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部署,适时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实现网络联接。

4.大力发行和应用社会保障卡。全面加快社会保障卡发行进度,扩展社会保障卡发放人群,在面向城镇参保人员和接受就业服务人员发卡的基础上,将农村参保人员等群体纳入发卡范围,实现对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对象的覆盖。建设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并逐步向部、省两级归集,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实现社会保障卡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中的广泛应用,推动其在公共就业服务、人事管理、劳动关系等业务中的应用。建立社会保障卡跨地区接入机制,逐步实现全国通用。在确保社会保障卡主体地位不变、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管理体制不变前提下,稳步推动社会保障卡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拓展。推动社会保障卡信息服务落到城乡社区。加强对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的规范管理,保证发卡质量,提高用卡安全性。

专栏3 社会保障卡建设

01
社会保障卡发放


建立社会保障卡发放调度制度,推动社会保障卡向各类管理服务对象的覆盖。建设部、省、市三级社会保障卡管理平台和管理系统,实现对社会保障卡的规范管理。

02
社会保障卡应用


全面实现就医费用持卡即时结算,通过加载金融功能,实现社会保障卡对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待遇和就业优惠待遇发放等工作的支持;逐步推进跨地区用卡,使社会保障卡成为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异地就医结算、就业服务管理异地信息共享等跨地区业务的重要身份凭证和基础支持手段。

03
持卡人员数据库建设


借助发行社会保障卡,统一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以省级为重点,建立部、省、市三级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保证资源信息唯一性,推进社会保障卡跨地区应用。建立全国黑名单数据库,为社会保障卡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04
制度建设


制定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重要制度性文件,出台相关的配套文件,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卡的法律地位。制定社会保障卡系列标准规范。




(二)加快业务系统建设,实现业务全程信息化和精确管理

1.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为龙头,大力提升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领域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开发应用,支持就业与失业管理、职业介绍与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援助、劳动力资源调查、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政策性补贴经办等各项业务经办工作,实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业务全程信息化。开发全国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上为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高层次人才、事业单位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农村实用人才、流动人才、国际职员、全国“三支一扶”大学生等人事人才管理,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资福利管理等业务提供支持,提高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业务协同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与有关部门配合建设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国公务员报名考试平台,为全国、行业及区域性报名考试提供技术支持。

2.以健全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加快社会保险领域信息化建设步伐。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为依托,加快推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支持城乡各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根据政策发展逐步扩展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的支撑;基本实现统筹地区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强医疗行为监控,支持医疗付费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用衔接,推进医疗保障城乡统筹工作;加快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信息化支撑;促进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管理的应用衔接;加快对内控、稽核、绩效考核、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实现社会保险反欺诈监控管理。加快推进社会保险业务和基金财务系统一体化建设。

3.以劳动监察“两网化”为突破口,推动劳动关系领域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用工备案等劳动关系领域应用系统建设,实现各项劳动关系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建成一体化的劳动关系信息系统。按照“两网化”工作要求,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各级监察机构及监察网格的执法维权提供支持。建设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办案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高争议处理的服务水平。继续推进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建设和应用,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劳动关系与就业、社会保险等应用系统的集成整合,实现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动态监控,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4.加快建设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建设和应用,全部地区接入部级平台,实现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电子化业务模式和地区间的资金结算服务。加快推进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系统应用,由部分地区起步,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协作服务。加快研究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相关信息标准和协作机制,普遍完成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并建设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地区间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信息交换和地区间的资金结算服务。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待遇状态比对服务系统,研究信息采集和服务模式,并逐步向其他险种业务扩展,对社会提供有效服务。建立就业信息共享与发布平台,为跨地区就业提供信息支持。

专栏4 业务领域拓展计划

01
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信息系统


建设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全国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与有关部门配合建设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国公务员报名考试平台。

02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建设本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本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本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系统等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探索建设全国集中的基础养老金管理信息系统。

03
劳动关系信息系统


建设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理系统、劳动保障监察系统、行政复议和应诉管理信息系统。

04
跨地区业务信息系统


建设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系统、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和待遇状态比对服务系统;建立就业信息异地共享与发布平台。




(三)推进信息化应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监管决策能力

1.大力推进基于互联网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建设,完善网站的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功能,在保障业务系统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创新经办服务体制。全面推进网上求职招聘、网上申报审批、网上考试报名、网上远程培训、网上咨询查询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网上服务,形成“网上受理—协同办理—网上查询”的服务模式。

2.加快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和基层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建设,拓展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业务范围。将服务范围从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业务领域逐步向所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域扩展。推进短信服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工作中的应用。建立部级电话和短信呼入交换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电话咨询服务信息资源库,形成“一地呼入,全国咨询”的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基层管理信息系统,研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服务一体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基层信息服务平台。探索政府网站、电话咨询服务、基层信息服务联动,形成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



专栏5 信息服务能力提升计划

01
网上公共服务


建设基于互联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包括网上促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信息服务、远程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服务、考试报名服务、社会保险查询申报服务、行政审批服务等,以统一的门户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服务。

02
电话咨询服务


建立部级电话和短信呼入交换平台,在此基础上,依托部、省、市三级网络,实现各级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互联互通。

03
基层信息平台


依托劳动99、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等核心业务系统,建设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支持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服务机构完成基层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劳动关系等业务的办理。

04
自助服务


研制并推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服务一体机,在经办大厅、基层服务网点、定点医疗机构等服务场所,通过自助一体机提供各项自助服务。




3.提升对宏观决策和基金监管的支持能力。建立完善联网数据采集上报机制,搭建部、省、市三级联网应用平台。继续推进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业务和基金财务等各项联网监测应用,并逐步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数据和基金财务数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干部等业务数据的联网采集。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招聘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人事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类人员的就业状况信息、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和人事档案信息的统一上报和异地交换。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推广电子统计台账,完善对常规统计报表和抽样调查工作的技术支持,有效提高统计信息生产能力和统计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宏观决策支持系统,开展主题分析、数据展现及预警预测,建立仿真分析模型,为决策提供数据依据。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加强联网应用,为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提供应用支撑平台。

专栏 6 决策支持和基金监管能力提升计划

01
监测分析信息系统


建设社会保险业务信息、基金财务信息、就业信息、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等各项监测分析系统,搭建部、省、市三级联网应用平台。

02
统计调查平台


升级常规统计软件,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与调查信息化工作平台,对统计调查、社会保险基金报表、规划计划的落实评估提供集约管理。

03
宏观决策支持系统


建设包括决策支持系统、就业形势分析系统、政策仿真系统、政策评价系统等在内的宏观决策系统。

04
基金监管应用系统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扩大系统应用范围,逐步将《社会保险法》所涵盖的社保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四)完善信息化标准体系,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1.完善信息化标准体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发展需要和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完整的信息化标准体系。包括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标准、信息资源标准、应用服务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等。加强标准体系的宣传贯彻,推动其在信息化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建立标准体系执行状况检查机制,提高标准的执行力度,确保信息系统的标准统一。

2.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系统内部及系统间的数据整理、整合工作,进一步完善联网数据采集规则,在业务经办、数据转换、数据上报等各个环节把好数据质量关,保证信息的一致性和衔接性。建立并完善数据质量控制标准,有效运用联网数据质量检查机制,加大生产系统数据标准规范执行力度,逐步核实、记实业务数据。逐步建立与国家人口库、法人库的信息交换机制,支持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基础信息核准。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统筹考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对外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共享逻辑区域和对外信息共享集中库。适应业务发展需求稳步拓宽对外信息共享的业务范围,在部一级实现与人口、法人、信用、统计等基础国家信息资源的信息共享,并以部级为中间平台,进一步实现与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交换。继续推进与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交换,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邮局、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及财政、民政、公安、组织、教育、工商、编制、军转、计生、残联等部门的信息交换,为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数据支撑。

专栏 7 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

01
基础设施标准


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络建设和管理规范,包括IP地址规划、域名规范、运行维护管理规范等;制定社会保障卡系列规范。

02
信息资源标准


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和单位基础信息标准、各业务领域信息系统指标体系、各业务领域联网监测指标体系;制定决策支持模型和指标体系。

03
应用服务标准


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标准规范;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电子化流程、数据交换和系统接口标准;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绩效评价标准规范等应用标准。

04
信息安全标准


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络信任体系标准、等级保护实施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安全体系规范、应用和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等信息安全标准规范。




(五)加强系统安全体系建设,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1.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贯彻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完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已建信息系统的定级整改和测评。加强信息安全基础性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在统一的安全保护策略下具备抵御大规模较强恶意攻击的能力。建立部、省两级信息安全监控中心,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安全通报、应急响应和信息安全检查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的培训和宣传力度,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2.建设统一的电子认证体系。全面开展部、省两级电子认证系统建设,构筑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络信任体系。大力推广电子认证系统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系统的集成和应用,对于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的重要信息系统全面使用数字证书。建立电子认证系统运维保障和服务流程体系,形成完善的面向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数字证书发放管理机制,基本完成业务人员证书的发放工作。

3.全面启动灾难恢复体系建设。统筹规划部、省、市信息系统灾难备份系统建设范围、灾难恢复目标、策略和等级。建设部、省两级灾难备份中心和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重要信息系统的灾难备份系统,提高重要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性和业务服务连续性,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和灾难恢复能力等级要求。制定运维管理制度、应急响应预案和灾难恢复预案并定期培训和演练。

专栏 8 安全保障能力提升计划

01
基础安全防护系统


按照等级保护要求,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系统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5类安全技术方面,建设基础安全防护系统。

02
电子认证和应用安全支撑系统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专网为依托,利用密码技术,建立全国统一、布局合理、保障有力、运行有序、安全可靠的部、省、市三级电子认证体系,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应用系统提供有效的身份鉴别、信息机密性保护、信息完整性保护、抗抵赖等安全机制,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的应用安全支撑能力。

03
灾备中心和灾备系统


建设部、省两级灾备中心。部级同城灾备中心作为部业务专网和外网重要应用的应用级或数据级灾备中心,部异地灾备中心作为部和省业务专网重要应用的数据级灾备中心。省级灾备中心作为省业务专网和外网重要应用的应用级或数据级灾备中心,同时作为本省省内各地市业务专网重要应用的应用级或数据级灾备中心。地市级原则上不建灾备中心。

04
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电子认证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制度、灾难恢复管理制度,全面提升系统持续性运行的保障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金保工程二期立项

完成金保工程二期全国统一立项工作,统筹“十二五”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建设需求,将社会保障一卡通、应用开发、硬件升级、网络建设、安全体系建设等主要建设任务,统一纳入到金保工程二期中,通过金保工程建设项目这一载体,将《规划》落到实处。

(二)形成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格局

指导各地完成本地项目投资概算,形成稳定的建设资金投入渠道,适当增加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力度。扩展信息化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多方筹资,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资金投入格局。充分利用“金保工程”、“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等财政预算科目,保证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的持续投入。提升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

切实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重大项目实施办法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实施。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督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情况。

(四)进一步理顺信息化工作机制

全部地级以上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为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探索建立适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信息化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良性互动。完善政策制定及业务调整的技术论证机制。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作配合,逐步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加强各级信息化部门沟通协调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化考核机制。

(五)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多渠道培养与高起点引进并举,壮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队伍。建立健全信息技术培训长效机制,强化对信息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化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既懂技术又熟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探索建立适合于信息化队伍的激励机制,为信息化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全系统业务人员,特别是基层业务人员的信息化培训,提高信息系统应用能力。加强与技术服务商的合作和规范管理,进一步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宣传力度

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成效的宣传力度,注重舆论引导,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实效,提高社会各界对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水平,营造有利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舆论氛围。认真总结和宣传典型经验,积极开展工作交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和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