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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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11月27日)

教发厅〔2002〕22号



  为进一步加快教育信息化的建设步伐,推动全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向规范化和健康化方向发展,我部发布实施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教发[2002]27号)。为配合该标准的实施和应用,现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工作。

《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一、意义、任务及要求

信息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加强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对发展教育事业,保障教育信息化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合理开发和使用教育管理信息化软件产品,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和完善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贯彻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运用标准化手段为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服务。
《标准》是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教育管理软件产品的研制、生产、检测、使用和技术服务等项活动的技术依据,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贯彻执行。
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是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从事教育管理软件产品开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要把《标准》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中,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管理

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建立使用《标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教育部负责《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制定政策、提出要求、开展工作、进行示范等措施以推动《标准》的有效贯彻;通过检查和建立教育管理类软件的准入制度等措施对《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教育部负责国家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委托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对《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贯彻实施,具体工作由负责计划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各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地区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负责计划统计工作的部门和负责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所属学校和单位使用《标准》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对《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了解并掌握《标准》,加强《标准》的落实和实施。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对《标准》进行宣传、介绍。
三、《标准》的贯彻实施

自《标准》发布之日起,未进行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教育单位都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已开展该项工作的单位,若有与《标准》相抵触的,必须于2003年6月底以前予以纠正,并对系统进行改造。
推动《标准》贯彻实施的办法: 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现有管理信息工作进行检查,对正在使用的、未采用《标准》的管理软件,于2003年6月底前根据《标准》进行改造;对新开展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行软件审核准入制度,逐步完成教育系统教育管理信息工作的标准化,实现教育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
  (2)建立符合《标准》的覆盖全国的教育管理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中央、省、地(市)、县和学校间教育管理信息双向交流的网络系统,拓宽教育管理信息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服务面。在《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教育基础数据库系统,尽快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教育数据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以及教育统计及管理信息的网上收集与发布,并开展有关教育信息的采集与抽样工作。
  (3)对上报教育部的教育管理信息按照《标准》进行审查。
  (4)大力推动《标准》在教育信息化工作中的应用。在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涉及本《标准》的内容,要全面采用《标准》,并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中《标准》的采用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5)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人员培训,建立《标准》的宣传、人员培训及相关岗位资格认证体系。
  (6)开展《标准》的应用示范工作。2003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1-2个地区(原则上地市级1个,区县级1个)的《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同时,选择部分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标准》应用示范校的建设。
  (7)建立教育管理软件准入制度。成立相应的评测认证机构,对进入教育系统的管理软件严格把关,只有经检测符合《标准》的软件产品方可在教育系统推广使用。
(8)建立《标准》的扩充和完善机制。
四、《标准》实施的监督

  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主要通过如下方式进行:

监督抽查
  教育部将不定期地组织对教育系统贯彻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抽查,对落实情况好的地区和学校进行表彰,对不符合《标准》的现象予以纠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经常对所属学校贯彻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标准》的顺利实施。
产品抽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企业开发和学校使用的软件产品进行抽查,并公布检查结果。要加大标准化软件产品的开发力度,尽快用符合《标准》的软件产品替代非标准化的软件产品。逐步强制使用符合《标准》的软件产品。
《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一、建设内容、意义及要求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建立《标准》的应用示范基地,积累《标准》应用的经验和成果,加速《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应用和推广,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精神,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1-2个有条件的地区(原则上地市级1个,区县级1个)建立《标准》应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示范区是指: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区域管理信息系统,为区域内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并建立一条快捷的教育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
示范区的建成,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作用和意义体现在:
  (1)各级政府获取全面、准确、及时的教育信息,为政府的科学、准确决策(特别是与教育有关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一条方便、快捷、畅通的教育信息收集与发布渠道,不仅能为各级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及时可靠的教育信息,还能为本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大量的信息服务,实现教育管理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同时,通过建立相应的业务资源管理系统,提高部门内部的办公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
  (3)学校可以方便地满足各级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信息需求,对外实现联网,进行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为学校的管理和教学提供服务。同时,通过建立学校内部的办公及综合业务资源管理系统,实现学校主要工作的计算机管理,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二、示范区建设条件

示范区建设必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并具有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
突出发挥地方发展特色,在同类区域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围和同类地区具有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
示范区与同类地区相比,必须具有较好的教育信息化建设条件,必须保证相当数量独立建制的学校与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实现网络连接。
制定科学可行的示范区发展总体规划和方案,具有超前性和先导性,示范作用突出,可操作性强。
三、申报与审批

示范区的申报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推荐,并提交申报材料。
  鉴于示范区的建设涉及到校园网、城域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等技术问题,为此,委托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示范区申报材料的评审工作。各地将示范区申报材料送寄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申报材料包括: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告;所在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现状,特别是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所在地区教育区域网建设方案;所在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示范区申请表。
教育部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授予申请单位“《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组织实施资格,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经过一定时期的实施,由组织实施单位申请考核、验收,教育部直接或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全面考核、验收。经考核、验收合格,授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称号,正式挂牌。
考核标准 
  (1)应作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列入教育行政部门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协调并组织实施。
  (2)具有适应教育信息化发展的组织实施机构。
  (3)使用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示范软件系统,实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管理工作的计算机化,并实现教育管理信息从学校基层的数据录入、管理、查询、统计、分析、上报(含网上上报等多种方式)整个过程的计算机化。 
  (4)示范区内90%以上独立建制的学校安装使用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示范软件。
四、实施和管理

示范区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管理,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布局,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业务和技术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信息中心负责本地区示范区的推荐,并协助示范区的建设。
示范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地要做好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布局,充分发挥示范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各级示范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示范区建设给予倾斜支持,加强管理,不断总结经验,交流信息。
教育部将对示范区建设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包括: 
  (1)政策指导与技术支持; 
  (2)开展有关教育信息化的建设项目时,优先考虑示范区; 
  (3)加强对示范区的宣传,并对示范区的经验和成果进行推广应用,推动全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 
  (4)对优秀示范区进行表彰和鼓励。
示范区建设于2003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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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怀政发[2006]2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怀化城市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怀化市城市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有效治理怀化城区乱扔乱倒、乱占乱摆、乱停乱行、乱搭乱建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怀化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可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乱泼污水、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塑料盒(袋)、口香糖、槟榔渣、包装纸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三)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千万泄漏、遗撒的;(四)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和其他废弃物的;(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七)擅自在市区张贴、散发、张挂宣传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八)沿途燃放烟花爆竹和抛撒冥纸的;(九)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十)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市城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二)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三)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撤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五)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第五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六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第七条 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城管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并可对广告主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上下罚款。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关款第三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其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警部门处20-200元罚款:(一)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或者不在规定的车道内行驶的;(二)机动车在交叉路口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三)在城区主次干道上发生故障停车妨碍交通时,驾驶人不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不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的;(四)机动车不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的;(五)机动车在人行道停放的;(六)机动车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七)机动车不按规定掉头的,或者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八)拖拉机在早上7点至晚上7点驶入迎丰中路、迎丰西路、人民路的;(九)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者逆向行驶的;(十)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十一)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其他车辆的;(十二)机动车在路口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或者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或者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十三)机动车在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十四)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郊警部门处5-50元罚款:(一)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或者不服从交警指挥通行的;(三)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四)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五)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时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或者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或者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六)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同的;(七)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的;(八)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九)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十)有行人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非机动车不从行人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第十三条 行人在城区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警部门处5-50元罚款:(一)行人不按交通信号或者不服从交警指挥通行的;(二)行人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三)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四)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五)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第十四条 拒绝、阻碍城管、交警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洪江区可参照执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市府发〔2008〕3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10月31日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赣州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江西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赣市府发[2005]38号)文件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城区部队是指驻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赣州军分区、96162部队、96623部队、赣州武警支队、赣州消防支队、预备役二团、警卫处机关及其直属部队。

第三条 凡驻赣州城区部队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按本办法进行安置。

第四条 赣州城区内的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做好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安置采取指令性岗位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现役军官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岗位安置对象: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随军家属;

(二)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三)具有教育、卫生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随军家属。

第七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货币安置对象:

(一)在企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二)原有工作已下岗或办理离职、辞职手续的随军家属;

(三)在集体性质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未参加正式工作的随军家属。

第八条 对岗位安置对象,属干部身份的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属工人身份的由劳动部门负责,一次性按照与原单位性质、职务基本对等、对口的原则随调安置(原属中央、省属单位职工的由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对口安置)。

第九条 对货币安置对象,由市双拥办发给相应的待业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待业补助金标准根据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确定。干部转业和调离本市,其家属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随军家属在待业期间领取待业补助金,重新得到安置后不再发给待业补助金。

第十条 随军家属接收安置由市政府下达安置计划,由市直单位和章贡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置到位。

第十一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在每年六月底前,将上年度需要在当地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造册报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汇总后,将岗位安置对象分报市人事、劳动部门,人事、劳动部门应与市编委办共同审核把关,提出岗位安置意见,市政府向有关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对货币安置对象所需待业补助经费由市双拥办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安排,财政部门将货币安置的随军家属待业补助金及时核拨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拨入部队,由部队按月发给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接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具体岗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编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或领取待业补助金后,参加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领取待业补助金的随军家属的档案实行挂靠。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档案,交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挂靠管理;属工人身份的档案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挂靠管理。接受挂靠管理的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对接受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或不按规定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的随军家属安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