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中国标准刊号》国家标准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53:39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闻出版署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中国标准刊号》国家标准函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中国标准刊号》国家标准函的通知

1989年1月11日,新闻出版署

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归口在新闻出版署)组织起草的《中国标准刊号》国家标准,业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将于1989年7月1日起实施。
该项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现将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中国标准刊号〉国家标准的函》转发你单位,请届时按《中国标准刊号》国家标准的要求贯彻实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 国 标 准 刊 号 UDC 050(083.73)
GB 9999-88
China standard serial numbering(CSSN)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年12月10日批准,1989年7月1日实施)
中国标准刊号由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两部分组成。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标准刊号的结构及其印刷与存贮格式,使在中国登记的每一种报纸和期刊的每一个版本都有一个唯一的标准编码,为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现代化技术进行报刊的出版发行和信息交换得到更高的效率和可靠性,也为图书情报部门的报刊管理和服务创造方便条件。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经中国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正式登记的报刊和期刊。所有批准登记的报刊,不论其发行范围如何,均可分配国内统一刊号,其中公开发行的报刊还可分配国际标准刊号。
2 引用标准
GB 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3 中国标准刊号的结构
中国标准刊号(CSSN)由一个以“ISSN”为标识的国际标准刊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ing-ISSN)和一个以中国国别代码“CN”为标识的国内统一刊号两部分组成,其一般格式如下:
ISSN××××-××××
CN××-××××/YY
例如:ISSN1000-0097
CN11-1340/G2
3.1 国际标准刊号(ISSN)
国际标准刊号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3297《文献工作—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按国际标准ISO3297规定,一个国际标准刊号由以“ISSN”为前缀的8位数字(两段4位数字,中间以一连字符“—”相接)组成。如:ISSN1234—5679,其中前7位为单纯的数字序号,无任何特殊含义,最后一位为计算机校验位,其数值根据前7位数字依次以8~2加权之和、以11为模数按附录B所示的方法计算得到。在前缀ISSN与数字之间应空一个字距。
3.2 国内统一刊号
国内统一刊号以GB2659所规定的中国国别代码“CN”为识别标志,由报刊登记号和分类号两部分组成,前者为国内统一刊号的主体,后者为补充成分,其间以斜线“/”隔开,结构形式为:
CN报刊登记号/分类号
3.2.1 报刊登记号
一个报刊登记号为定长的6位数字,由地区号(2位数字)和序号(4位数字)两部分组成,其间以连字符“—”相接,亦即:报刊登记号=地区号+序号。
3.2.1.1 地区号按GB2260所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代号给出。
3.2.1.2 序号由报刊登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分配,各地区的刊号范围一律从0001~9999,其中0001~0999统一作为报纸的序号,1000~4999统一作为期刊的序号,5000~9999暂不使用。
3.2.2 分类号
分类号作为国内统一刊号的补充成分用以说明报刊的主要学科范畴,以便于分类统计、订阅、陈列和检索。一种报刊只能给定一个分类号。
3.2.2.1 期刊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基本大类给出,其中文化教育(G类)、自然科学(O类)和工业技术(T类)的期刊按该分类法的二级类目给出(参见附录C)。
3.2.2.2 报纸暂不加分类号。
4 中国标准刊号的印刷与存贮格式
4.1 中国标准刊号应印在每期报刊的固定显著位置及版权说明位置处。它的两部分可合在一起印刷,也可分开印刷。对于报纸,中国标准刊号应印在其刊头下方,其中国际标准刊号(ISSN)在左,国内统一刊号在右。对于期刊,中国标准刊号除应印在版权标识位置处外,还应将国际标准刊号(ISSN)部分印在封面的右上角,国内统一刊号部分印在封四下方。
4.2 对于不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报刊,按4.1所规定的位置单独印刷国内统一刊号。
4.3 对于向国外发行的报刊,允许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之前加印中国国别代码“CN”
如:CN ISSN 1000—0097
4.4 对于通过邮局系统发行的报刊,允许在国内统一刊号之前,加印邮政标志符号,但此标志不得视为刊号的一部分。
4.5 中国标准刊号各部分的印刷字体均不应小于13级照排字(新五号黑体字)。
4.6 当在计算机内部或机读磁带上存贮中国标准刊号时,可在国际标准刊号字段内省略ISSN及连字符,在国内统一刊号字段内省略CN及连字符,以节省存贮空间。
附 录 A中国标准刊号的管理
(补充件)
A1 中国标准刊号由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两部分组成,国内统一刊号是中国标准刊号的必要成分。
A2 中国标准刊号的两部分应以一种报纸或一种期刊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持国家指定部门批准出版的证件。
A3 国内统一刊号由申请报刊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分配,获得国内统一刊号并属公开发行范围的报刊可再申请国际标准刊号。
A4 国际标准刊号由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国家管理部门负责分配,一种报刊的国际标准刊号依据其识别题名唯一地确定。
A5 国内统一刊号中的分类号由期刊编辑出版部门参照附录C提出方案,于申请登记时报送审定。
A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向被批准登记的报刊发给报刊登记证,证上应注明发行范围(公开或内部)及分配的国内统一刊号。
A7 ISDS中国中心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国家管理部门向申请获准的报刊发给国际标准刊号(ISSN)分配通知书,并负责向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国际中心报送该刊的标准数据记录。
附 录 B国际标准刊号(ISSN)校验位数字的计算方法
(补充件)
1 取ISSN的前7位数字为基数1 2 3 4 5 6 7
2 取8~2为各位数的加权因子8 7 6 5 4 3 2
3 对应各位相乘8 14 18 20 20 18 14
4 乘积相加8+14+18+20+18+14=112
5 以模数11除和数112÷11=10余2
6 以11减去余数11-2=9
7 将所得余数加到ISSN的第八位(校验位)1234-5679
当余数为10时,校验位以大写字母“X”表示之,若余数为
零,则校验位以“0”表示。
附 录 C国内统一刊号采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类号一览表
(参考件)A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 Q 生物科学
毛泽东思想 R 医药、卫生B 哲学 S 农业、林业C 社会科学总论 T 工业技术总论D 政治、法律 TB 一般工业技术E 军事 TD 矿业工程F 经济 TE 石油、天然气工业G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TF 冶金工业 G0 综合性文化刊物 TG 金属学、金属工艺 G1 世界各国文化事业 TH 机械、仪表工业 G2 各项文化事业 TJ 武器工业 G3 科学、科学研究工作 TK 动力工程 G4 教育 TL 原子能技术 G8 体育 TM 电工技术H 语言、文字 TN 无线电电子学、电讯技I 文学 术J 艺术 TP 自动化技术、计算技术K 历史、地理 TQ 化学工业N 自然科学总论 TS 轻工业、手工业O 数理科学和化学 TU 建筑科学 01 数学 TV 水利工程 03 力学 U 交通运输 04 物理学 V 航空、宇宙飞行 06 化学 X 环境科学P 天文学、地球科学 Z 综合性期刊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会提出。
本标准由第七分会“书刊号标准化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锦■、安秀敏、陆伯华、吴睿轩、何鼎富、白光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将本文废止)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规范保管箱业务操作程序,总行在征求各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规范保管箱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有关金融政策并结合我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需求,促进我行业务的开展。
第三条 建设银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保管箱业务。
第四条 各级建设银行委托代理业务部门为保管箱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审批及管理。

第二章 保管库的建造与管理
第五条 各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应结合本行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保管库建造规模。保管库建筑设计标准,应符合建总发字(1994)第178号文件规定。
第六条 凡开办保管箱业务的行,必须事先将保管库建造规模、设计方案、预算造价等书面报省分行委托代理业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选购保管箱,应在满足安全、牢固标准的基础上搞好规划,降低成本。省级分行委托代理业务部门对所辖行引进设备的型号、性能、安装技术指标等应予把关并进行验收;保卫部门参与保管库安全设施的购建,并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各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应根据工作时间与工作量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最低不得少于4人,以便于实行双人管库制度。
第九条 保管库工作人员应选择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并经过专门训练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 保管箱业务范围及操作要求
第十条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重要文件、有价单证、稀贵金属、储蓄存单、珠宝饰品、古玩文物、现金等贵重物品的服务性业务。租用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或社会团体。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保管箱租用人或被授权人。
第十一条 个人租用保管箱,可单人租用,也可联名或委托授权租用。联名租用每箱不得超过2人,授权租用仅限1人。
第十二条 保管箱业务应严格执行下列操作要求:
(一)申请手续
1.国内租箱申请人必须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外国及港、澳、台人员,须由持当地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做担保人,并出示本人护照、回乡证方可申请;单位或社会团体申请租箱应出示指定代理人的公函。
2.申请人需填写申请书一式二份(参考格式一),副本由申请人收执。
3.银行对申请书及有关证件审核无误后,应与租用人签订正式租约(参考格式二),并由租用人填写印鉴卡(参考格式三)。
4.银行应向租用人收取保证金及租金。保证金及租金收取标准由各省级分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5.银行向租用人提交事先密封好的保管箱钥匙,并应由租用人当面拆封、核对、收执。
(二)开箱手续
1.租用人或其被授权人每次开箱前须填写保管箱开箱书,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方可申请开箱。
2.经办人员核对开箱书、印鉴卡及身份证,无误后,方可由持保管箱公锁钥匙的管库员将租用人领进保管库。
3.管库员将公锁开启后应立即离开该箱位,由租用人自主存取物品。
(三)续租手续
1.保管箱租期按年计算。银行应在租期到期前一个月向租用人发出到期通知书。
2.租用人逾期超过一年,银行应发出逾期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后两个月租用人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银行应与公证处联系办理凿箱,箱内所有财物按租约章程有关条款处理。
(四)退租手续。租用人交清租金,退还钥匙,并经银行查明箱体无损坏时,可办理退租手续。

第四章 租金与保证金管理
第十三条 保管箱收费分租金与保证金。租金按年计收;保证金在申请租箱时一次性交付,主要用于扣除逾期租金及银行凿箱费用。
第十四条 凡开办保管箱业务的行,必须在本行开设“保管箱经费”收支帐户,用于核算租金和保证金。同时,在该户下设两个明细帐户,分别记载保证金的收取与退回及租金的收取。
第十五条 各行办理保管箱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列入本行“营业收入”核算,所有与保管箱业务经费运用有关的凭证及存根要按银行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归类、装订、长期保存。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租用人(及代理人)责任
(一)租用人不得在所租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或危险用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租用人在租箱期间应按规定缴纳租金,逾期不交者,代保管人有权停止开箱或从其保证金中扣收;
(三)租用人应遵从代保管人的管理要求,否则代保管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代保管人责任:
(一)代保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箱体的安全。
(二)代保管人应为租用人保守秘密。除依国家法律规定外,代保管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或查封保管箱之协助。
第十八条 租用人所存物品因自然原因或因物品本身变质或损坏,或遇一切法律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代保管人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租用人及代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双方的责任应在签订的租约中予以确立。

第六章 司法协助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审理或查处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租用人租箱情况或查封租用人保管箱时,经办人员应首先要求查询人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明。同时,还应要求查询人出示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通知书”或
“协助查封通知书”,经本行保管箱业务主管领导核实无误后,按查询人要求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银行协助开启租用人保管箱时,经办人员除应按本办法二十条规定要求对方出示有关证件外,还应要求对方出具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副本,由业务主管领导核实无误后,方可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协助后,应将全部协助事实作出书面记载,由法院执行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分行保管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除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对保管箱业务进行管理外,还应根据本行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保管库员工守则”及“保管箱业务内部操作规程”,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租箱申请书A(参考格式一)
兹租用你行 种第 座 号保管箱壹只,并愿就该箱租用事宜与你
行达成协议。此致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租用人 (签章)
身份证件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签章)
身份证件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租箱申请书B(参考格式一)
兹租用你行 种第 座 号保管箱壹只,并愿就该箱租用事宜与你
行达成协议。此致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租用人 (签章)
国籍 护照
通信地址(国内)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国内)
担保人 (签章)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国及港、澳、台租用人)
保管箱租约(参考格式二)
租用人:
代保管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租用人自本日起向代保管人租用 种第 座 号保管箱壹只,收到该箱专用钥匙两把,并与代保管人达成如下约定:
一、租用人在租约签订后应按代保管人要求填写租箱印鉴卡预留签字或印章样本。
二、租用人应一次交足年租金 元和保证金 元。
三、租用人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或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违法活动。如发现租用人违反本条规定,代保管人有权停止开箱,并提请司法公安机关处理。因此发生意外损失,应由违反者本人负责。
四、租用人不得将保管箱擅自转租或分租,否则代保管人有权停止租用并处以适当罚款。
五、租用人如遗失钥匙或印鉴,应凭本人身份证立即向代保管人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如已被人开箱冒领,代保管人概不负责。因挂失而发生的凿箱、修缮、换锁等费用,均由租用人负担。如挂失,需一星期后方能开箱。
六、租用人所贮物品因自然原因或因物品本身变质或损坏,或遇一切法律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代保管人概不负责。
七、租用人在不违反本协议第三条情况下可自主存入或取出物件。代保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为租用人保守秘密。除司法公安机关办案需要外,代保管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或查封保管箱之协助。
八、租用人亡故,代保管人在未接到书面通知前仍视为有效人。接到通知后,其家属欲领取箱内存物,应凭有关继承证明(经公证的遗嘱、法院裁定书)、继承人身份证、原留印鉴和开箱钥匙,向代保管人提出申请,经代保管人审核同意后,需经该箱物品之所有继承人到场后,方可开
箱取物。继承人手续办妥后,原保管箱应退租结清,另立新户。租用人为两人联名或已指定代理人的,不受此条款之限制。
九、保管箱租费按年计算。使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一租期年初一次交清。届期满未续交租费者,代保管人有权停止开箱,并从其保证金项下扣缴租费。逾期租费按日加收 %滞纳金。
十、租用人退租时应办理退租手续。退租手续办妥后可凭保证金收据取回保证金。
十一、租用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欠交租费满一年,代保管人发出最后通知两个月内仍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者,代保管人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凿箱,箱内存物另行保管。所有凿箱、公证、修缮、换锁等费用均由租用人负担。公证凿箱后,代保管人书面限期催告租用人办理续
租、退租等手续,如再逾期不理,代保管人有权处置箱内存物,所得价款抵交租用人所欠费用。多余部分租用人可在一年之内领取,超过一年由代保管人自行处置。
十二、租用人开箱时应携带专用钥匙、身份证,并填写开箱书,加盖原留印鉴,经代保管人核对证件、印鉴相符后,方可进库开箱。
十三、代保管人在营业时间内遇有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刻要求保管库内的任何人离开保管库,并闭库门。
十四、租用人如需中途更换印鉴,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原留印鉴,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后可办理更换手续。
十五、保管箱租费和保证金数额,由代保管人制订,如遇调整均按交付时的实际价格计收。
十六、外国及港、澳、台租用人提供的担保人须确保租用人按本协议之约定使用保管箱,并对其使用保管箱所引起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十七、租用人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全权处理开箱事宜,并全面遵守本协议之约定。代理人违反本协议之约定所造成的后果由租用人承担。
十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租用人(签章): 代保管人(银行盖章)
担保人(签章):
(正面)
建设银行 分行保管箱业务印鉴卡
(参考格式三)
------------------------------------
|租用人印 |保管箱 种 座 号 |
| |--------------|
| |租用人 |
| |--------------|
| |使用说明: 共 章 |
| | |
|-------------------| 公 章 |
|代理人印 | |
| |凭 私 章有效 |
| |--------------|
| |启用日期 |
| |--------------|
| |经办 复核 |
------------------------------------
(反面)
更换印鉴通知

日期 年 月 日
----------------------------------------
| 以下 枚印章从 年 月 日起作废,从 年 月 日 |
|启用新印鉴见A面。 |
|--------------------------------------|
| 附原印鉴: |
| |
| 租用人印: 代理人印: |
----------------------------------------
注:印鉴卡双面印
建设银行 分行保管箱开箱书
(参考格式四)
------------------------------------
| | |
|保管箱…………种………座 |开箱印鉴 |
| | |
|箱 号……………………… | |
| | |
|户 名……………………… | |
| | |
|身份证号………………………… | |
| | |
|进库人数………………………… | |
| | |
| 年 月 日 时分 | |
| | |
------------------------------------
验鉴…………确认……………开箱……………



1995年2月21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1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区、县级市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控制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制订并演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2.本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1)是否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1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每年年底进行1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总工会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等组成。

2.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当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应当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7.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良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8.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广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市发改委: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灾物资调拨。

市经贸委:在审查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负责船舶建造(含修造)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参与化学品生产、工业、商贸行业和能源电力等企业的安全监管;负责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检查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禁违反规定出租学校场所;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开展校巴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消防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剧毒物品的安全监管;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及运输的管理;参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做好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市监察局: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与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实施监察,督促并落实责任追究。

市财政局: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交流、奖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上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负责全市从业人员和工伤事故数据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调查登记和监管工作;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非煤矿山企业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危房检测和改造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市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参与相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交委: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拟订有关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标准;检查督促全市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分析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实施落实;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水务局: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水利、污水处理、供水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安全管理;负责水库、小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按规定参与全市水利设施、水利施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海事部门做好水库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卫生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护;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将其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按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按规定参与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追究企业安全事故责任人责任;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处理因生产经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做好环境污染事件预防等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积极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

市工商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直属林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灭火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拟订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并检查、监督实施;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管;负责渔港水域和渔船(含从事渔获物运输的渔船和观光休闲渔船)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使证、检验合格证;组织和指导农业机械驾驶员考证及发证工作;组织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纠正和查处有关违章行为;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质监局:组织、指导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并督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上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安监局:依法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本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或者参与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督促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全市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

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指导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本局管辖的道路、桥梁、隧道、燃气、城市园林绿化、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建设、养护、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海事部门做好城市园林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广州港务局:负责全市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港区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的划定,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营运的乡镇船舶安全工作实施行业监管;负责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港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广州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水域和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公路局:依法对有管辖权的公路(包括桥涵,下同)建设、养护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有管辖权的公路安全设施管理以及事故多发公路路段的改造;依法审批开挖公路和核准超限运输,依法查处公路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