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50:34   浏览:9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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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7】198号


有关市、州、县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小型水库防洪能力,确保水库安全度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溢洪道或溢洪道泄洪能力严重不足且已列入全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整治规划的小型水库。

第三条 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县(市、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要逐库做好设计工作,设计承担单位须具有水利水电行业水库枢纽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设计深度要满足施工要求。

第五条 设计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任务及规模、洪水复核与调洪演算、扩挖设计、施工组织、工程投资等内容。

第六条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查批复,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对符合降等与报废条件的水库,应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进行降等与报废处理。

第八条 各市(州)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年度建议计划,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审核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建立溢洪道扩挖项目公示制度。年度计划下达后,省、县(市、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当年实施的水库名单,项目主管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设项目实施公示牌,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条 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以各市、县自筹资金为主,市县要建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加大对溢洪道扩挖项目的投入。省级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根据全省年度实施计划,省级补助资金先拨付60%,在通过工程验收和专项核查后拨付剩余40%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省级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规划内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主体工程,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不得从中列支。省级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并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不得截留和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省级补助年度节余资金经市(州)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复后,可用于规划内其它项目。

第十四条 县(市、区)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要择优选取施工队伍,施工队伍须具有水利水电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溢洪道扩挖工程在冬春枯水期施工,汛前完成全部任务。

第十五条 市、州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计划与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要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并将验收鉴定意见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各地验收后,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专项核查。

第十八条 在专项核查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省级补助资金等问题的,除责令立即整改外,将核减该县市区省级补助资金;问题严重的,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主管部门要落实水库专管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措施,规范水库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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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办发(1988)69号”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办发(1988)69号”文件的通知
1988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办发(1988)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委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立即和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实事求是地编制审判法庭和人民法院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个落实,争取尽早将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建设起来,沿海、对外开放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建设速度应当更快一些;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为了使今后新建或扩建的审判法庭既便于有秩序地严肃地开展审判活动,又便于审判人员进行工作和群众进行诉讼,审判法庭建设选址一定要适当,尽量避免建在小街深巷或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
2.在进行法院建设时,审判活动区、办公区和宿舍区一定要分离,若建在同一地点,则应有各自的通道和大门,在总体布局上一定要突出审判、办公用建筑。
审判法庭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和办公楼合并统一建设,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办公区和审判活动区都要适当分开,做到审判人员通过专用通道进入审判活动区,而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则不能通过审判活动区进入办公区,以保障法院有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并有利于保守审判工作的机密。
3.审判法庭的建筑形式要体现出审判场所的特点,要有别于礼堂、影剧院等建筑。在建筑面积的分配上,应适当减少大法庭的面积和旁听座位,增加中、小法庭特别是小法庭的数量,以适应全面开展审判工作的需要。
4.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民事、经济纠纷诉至法院。因此,在修建审判法庭时,除安排修建足够的中、小法庭和附属用房外,还应根据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的特点,安排修建一定数量的调解室,使调解工作有特定的场所。
调解室应当同审判法庭有所区别,不需设置法台和审判活动区。
5.各级法院的领导要亲自过问,制定规划,尽快改变人民法庭“办公没有桌,吃饭没有锅,睡觉没有窝”的困难状况。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人民法院用房的建筑应包括小法庭、合议室、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库房和宿舍等。面积大小,由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情况商计委确定。
总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审判工作要求的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不仅是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对此,各级法院尤其是各级法院的领导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妥善安排,狠抓落实,使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尽快建设起来。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实用、经济、庄严”的原则,既要从审判工作需要出发,又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争取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附一: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委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意见的通知〔(1988年10月29日) 国办发〔198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委《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权的法定场所,是开展审判工作的基本工作条件,不属于楼堂馆所。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建设,既是审判工作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需要。各地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妥善安排,尽快把当地的审判法庭建设起来;对于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办公用房建设,也应纳入计划,有步骤地予以解决。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的意见(1988年8月30日)
国务院:
自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国发〔1983〕180号)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各类案件的条件有所改善。但就全国来看,审判法庭建设进展仍很缓慢。到目前为止,全国尚有48%的法院没有审判法庭,使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等制度不能很好贯彻实施,法院办案质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审判机关的威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的任务愈加繁重,特别是经济纠纷案件、涉外案件大幅度增加,贯彻法制的要求也越来越严,因而审判法庭的建设就更加迫切。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明确指出,审判法庭不是楼堂馆所,各地应妥善安排,分期分批切实给予解决,给法院工作创造必要的基本条件,以保障审判工作依法进行。为尽快解决审判法庭建设问题,我们意见:
一、各地应根据财力情况,加快审判法庭的建设速度。沿海经济开放区,对外开放的大、中城市,更要抓紧。
二、审判法庭建设要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各地审判法庭建设的资金和建筑材料,应由同级计委、财政和物资部门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和财政部门,应当对下级法院审判法庭的建设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人民法庭的建设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纳入计划,分期解决。
三、根据“实用、经济、庄严”的原则,由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确定每个法院审判法庭的建设规模,商有关地方计委和财政部门具体落实。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搞好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规划。各地计委和财政部门要主动协助法院抓好落实工作,按照规划一批一批地解决问题。各地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的建设,即要从审判工作需要出发,又要顾全大局,力争少花钱多办事。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保〔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部电信研究院、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域名系统是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域名系统的安全,对维护互联网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域名系统面临的安全威胁和风险不断加大,安全事件增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各级域名系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威胁,切实增强保障域名系统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针对外部网络攻击、域名劫持等威胁以及安全防护和应急管理薄弱等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域名系统安全防护和应急工作,建立完善域名安全技术手段,推进域名安全标准化和自主创新,强化域名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重点域名解析正常,确保重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二、加强域名系统安全防护和应急工作。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域名系统运行单位,要按照“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运行管理且对外提供服务的权威、递归域名解析系统和域名注册系统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工作,确保本单位所属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域名注册信息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域名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不断优化域名系统架构,加强冗余备份,提高域名解析能力。二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一部署,对本单位域名系统进行定级备案,按照有关标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对本单位域名系统进行检测、评估和整改,并接受通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三是建设域名安全监控手段,对本单位域名系统的解析请求量、解析成功率、解析速度、服务器负荷等关键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和无效域名请求及时进行过滤,提高对网络攻击、信息篡改和域名劫持等各类安全事件的预警监控能力。四是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日志留存工作,加强本单位域名系统的安全审计,提高对安全事件的溯源能力。五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本单位域名系统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做好域名安全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协助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做好国家顶级域名系统节点的安全保障工作。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要加强宣传,指导域名注册用户增强域名安全意识,科学选择域名解析服务。
  三、建立完善公共域名安全技术平台。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以下简称CNCERT)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要加强公共域名安全技术平台建设,实现对重要域名系统运行状况和重点域名解析状况的及时准确监测,建立健全针对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重要信息系统的域名安全支撑保障机制;研究制定根域名镜像服务器专项应急方案,落实相关技术保障措施。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要对CNCERT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有关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给予支持配合。
  四、推进域名安全标准化和自主创新工作。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制订发布域名系统安全防护系列标准,加强标准宣贯,推进标准贯彻实施。积极研究域名系统安全检测、评估和监测等技术,开发相关工具,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制定联网软件行为规范和测试要求,并通过行业自律等方式探索开展联网软件评测工作。加强自主创新,积极推进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域名解析软件的研究、开发和应用。跟踪全球DNSSEC部署应用情况,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五、强化域名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负责按照本通知精神,对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把域名系统安全作为通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当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落实域名系统安全防护标准、建设域名系统安全监控手段、制定域名系统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域名安全信息通报工作。做好域名安全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请于2010年2月28日前,将本单位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和工作计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的有关工作情况和计划,请于2010年2月28日前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其他单位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反馈。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10-68206192)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