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01:27   浏览:8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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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金[2008]2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8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和2008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309号),现就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从4.86%调整为4.59%。

  二、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下调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0.27个百分点,从3.15%调整为2.88%。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

  三、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贷前审查,加强贷后管理,切实控制贷款风险。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72
0.72

上年结转
3.15
2.88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32
4.05

五年以上
4.86
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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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注销登记的法律务实

卫勇

注销登记的法定事由发生后,不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登记,如何此处理的问题,在实践中偶尔会遇到。
一、关于注销登记的法定期限问题。


关于注销登记的法定事由发生后规定的注销登记期限,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基本可归纳为以下情形:一是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二是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歇业的,一般亦应在30日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四是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五是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六是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七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出现法定的注销事由后,应当在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八是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关于注销登记的逾期责任问题。


对上述第一至三种的情形,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对上述第四中情形,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第五种情形,法无明文规定,可责令改正;对第六种情形,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对第七种情形,代表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对第八种情形,法无明文规定,可责令改正。



三、关于注销登记的务实操作问题。


对上述仅涉及企业法人本身的问题,债权债务始终由自己承担,原则是给予行政处罚后依法办理;对属于涉及合并方的情形,存在债权债务连带的一方。被吸收人超出了法定期限申请注销登记,虽然提交了清算报告,只是说明清算已经结束,虽然提交了股东会决议,也仅说明清算报告已经被股东会依法确认。但是,尽管如此,只要没有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说明其法律资格依然没有终止,在此期间依然有可能产生债权债务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再要求重新做出上述报告和决议的条件已经不具备,且无正当理由也不能否定前述报告和决议的合法性。


所以,综上,根据公司法和有关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的原则,为保证清算结束后可能存在债权债务的客观实际情况,公司合并,对被吸收人迟延的注销申请,应要求提交与吸收人签订的合并协议,并以吸收人作为第三人,提交第三人对被吸收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承诺,这在具体的登记执法实践中是合法便捷的,也是司法目前规定认可的方式。从而既最大限度的方便了注册登记实践,同时也合法地规避了超出法定注销期间办理注销登记的职责风险。


化工部事业单位收入分成试行办法

化工部


化工部事业单位收入分成试行办法

1979年4月29日,化工部


为了用经济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促使其多出成果,多出人材,在保证设计、科研、文教等各项任务完成的前提下,鼓励事业单位积极组织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收入的范围
1.新产品试制过程中回收、生产的产品收入。对于样机、样品等试制产品,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手续,并一律计价收费,但核定售价要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使用,不要高于同类产品售价或正常生产后的售价。
2.小批量试生产和定型产品生产收入。
3.对外加工,仪器仪表修理、测试,化验分析,提供图纸资料以及编译、出版、印刷、运输等一切劳务费收入。
4.对外提供的设计资料,根据签订的设计合同收取的设计费。
5.其他各项业务收入,如废旧物资回收处理收入,废品处理收入等。

二、收入分成办法和留成开支范围
1.收入分成的考核条件:
(1)全面完成部下达的年度事业计划任务。
(2)完成部下达的财务指标,包括预算收入指标,预算支出指标、预算拨款指标、预算节约指标。
2.收入分成的比例:
凡符合考核条件的事业单位,可在部核定的年度预算收入指标基础上,按其超额收入部分的80%留给单位,20%交部。部未核定年度收入指标的单位,如果产生了收入,原则上都应交部,是否分成,可由单位提出意见报部,由部另行核定。至于有的单位收入有限,经过批准可全部留给单位。
事业单位领导下的附属工厂(或车间)实行独立核算的,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基金,可全部留给单位按规定使用。
用新产品试制费组织的收入,都要计算成本(或扣除生产支出后)按所实现盈利的80%留给单位,20%交部。
3.留成开支范围:
(1)用于扩大再生产,更新改造,技术措施。
(2)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和事业费不足。
(3)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4)用于国家规定范围内发放的奖金。

三、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
1.事业单位的收入分成,在年度终了后计提一次,列入决算,并按规定的留成开支范围,分项编制用款计划,报部财务司审批。应交部集中的资金,要按时足额上交,不得挪用。
2.留成基金的使用,要励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不得超过,更不能挪用预算内资金和专用资金。
3.事业单位收入留成的会计帐务处理,可在“预算外收入”,“预算外支出”和“其他存款”等有关会计科目内核算。会计报表,可列在“其他资金部分”反映。
4.由部确定为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在年度终了后,自动将部核定的以收抵支数转入“拨入经费”,作自动增加拨款处理,并在年度报表“拨入经费增减情况表”中反映。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5.本办法自一九七九年开始试行,适用于部属各事业单位。

附:业务收入分成分析核算表
业务收入分成分析核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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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 入 数 ┃ 分 成 数 ┃ 备 ┃
┃ 项 目 ┣━━━━┳━━━━━╋━━━━┳━━━━┳━━━┫ ┃
┃ ┃部核定数┃实际收入数┃超收入数┃按80%留 ┃按20% ┃ ┃
┃ ┃ ┃ ┃ ┃院(所)数┃交部数┃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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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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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产品试制净收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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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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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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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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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销售净收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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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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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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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业务收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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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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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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