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尔兰关于建立互惠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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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尔兰关于建立互惠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爱尔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尔兰关于建立互惠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爱尔兰总理恩达·肯尼于2012年3月25日至29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同肯尼总理举行了会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分别会见。

  双方领导人回顾了1979年两国建交以来双边关系取得的长足发展及各领域合作的丰富成果,一致认为拓展和深化中爱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有助于进一步增进两国务实、有效和富有成果的合作,推动两国关系向前发展。双方决定在现有良好关系的基础上,建立涵盖政治、经济、贸易、投资、食品和农业、文化、科技、教育、旅游和服务业等领域的互惠战略伙伴关系,并在今后重点加强以下合作:

  一、双方一致同意保持高层交往势头,并强调其对双边关系的重要引领作用,扩大两国政府、立法机构、政党等在各个层级上的友好交流与合作,不断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深化平等互信的政治关系。

  双方将加强政治和经济领域对话,并推动中国外交部和爱尔兰外交和贸易部开展更为密切的磋商与合作。

  双方表示,尊重彼此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内外政策,以及对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照顾彼此核心利益和关切,确保两国关系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爱方重申,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损害中国领土完整的言论和主张,不支持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支持中国实现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双方重申,将继续致力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愿在相互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治国理政、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交流。

  二、双方强调,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深化两国经贸务实合作,优势互补,扩大双向贸易投资。

  双方将充分发挥中爱经贸科技混委会作用,为两国企业交流合作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拓展中爱服务贸易领域合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双方中小企业合作,鼓励有实力的本国企业赴对方国家投资兴业,并为对方企业提供便利。

  三、双方愿进一步加强两国在科技、卫生及农业(包括食品和农业经济)、信息通讯技术、软件业、金融服务等重要产业的合作,在生命科学领域共建中爱产学研合作联盟。

  四、双方致力于进一步扩大两国人文交流。鼓励两国文化艺术机构开展互惠交流合作;继续加强双方在语言教学领域的合作,支持本国学生赴对方高校学习;促进双方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博士和博士后),欢迎两国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联合研究。爱方欢迎并支持在爱设立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

  五、双方致力于推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爱方支持欧盟尽早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重申爱尔兰坚持自由贸易的坚定立场。考虑到欧盟现有相关机制及近年来欧盟理事会的有关决议,爱方表示支持旨在解除欧盟对华军售禁令的努力。中方赞赏爱方坚持自由贸易的立场,期待中欧关系在爱尔兰2013年上半年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期间取得新的发展。

  六、中方注意到爱尔兰近年来为应对和解决爱主权债务问题挑战所采取的建设性举措,欢迎爱方促进其经济复苏的努力。

  七、双方完全支持建立在公平、公正和规则基础上的多边国际体系,支持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推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核心作用,支持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在国际事务中均发挥建设性作用。双方主张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作用。双方愿加强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协调与合作,赞赏对方积极派员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并表示愿就此加强沟通与合作。中方支持爱尔兰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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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履行保密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者:杨帆(律师)
转载:广东法律纠纷网(http://www.mylawyer.cn)


(前言)商业秘密是我国近年来比较热的一个词,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和劳动争议这几个术语经常联系在一起,相关的案例也常见诸报端。本文主要从劳动法、民法和刑法等角度进行阐述。

一、 依法订立保密协议的必要性及其重要作用。

据著名的咨询公司PricewaterhouseCoopers统计,《财富》500强企业在1999年因公司机密被盗而遭受的损失共计超过了450亿美元。技术类企业仅当年平均发生的泄密案就多达67起,因泄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到1500万美元。在国内,华为公司原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兴通讯”公司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案、好又多公司员工出卖商业秘密案等也接连发生,商业秘密保护引人深思。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人才流动的增多,它已经成了业界的一大难题。

商业秘密是我国近年来比较热的一个词,它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企业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可以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更是某些高科技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本,因此保护商业秘密有极大的意义。
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与职工订立保密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是最常见的有效方法。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经济价值,签订保密协议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对职工而言,签订保密协议意味着加重自身义务,也可能因此限制了择业自由和发展空间,所以说两者之间是一种矛盾对立的关系,其签订和履行都存在一定难度。目前,劳动法领域对保密协议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因签订和履行保密协议很容易引发纠纷,下文试阐述如何预防和解决这个问题。

二、 签订保密协议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既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并做到条款清晰明白,语言没有歧义。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约定保密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关于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

2、应当明确保密范围。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因而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清晰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完成的创意工作、IT公司技术人员完成编程、数据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是属于个人的著作权还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保密范围是协议的重要部分,因此有必要在协议中写清楚。

3、应当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职工。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公开、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处分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一般员工(包括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职工的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保密义务还应该明确期限。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此外,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可不视为违约。
3、采取竞业限制、脱密期保护等特殊方式操作时应当规范。
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特殊方式,一般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未经同意不得到企业竞争对手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等等。但这种方式有时间上的限制,参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文件,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此外,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如果违反以上有关规定,则《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带有瑕疵。
约定脱密期也是一种特殊的保护方式。它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但在脱密期的时间问题上,应当参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6个月。

4、应当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约定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数额不得过高,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

三、 履行保密协议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签订一份合法、完善的保密协议不容易,保密协议的履行更加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为避免纠纷,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双方共同做好保密工作。首先,用人单位自身应当注重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的安全。凡涉及商业秘密的一切资料包括于合同、协议、计划书、客户名单、技术图纸、软件程序、数据库源码、磁盘、备忘录、书信、传真、笔记等文字资料及有关物品,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防止资料丢失、被盗或被篡改。作为职工一方,则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密协议的义务,避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双方共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才能使保密协议得以顺利执行,大大减少商业秘密泄露、披露的渠道,从而减少商业秘密纠纷。

2、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金。现实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纠纷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引起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守约方可以用来对抗保密义务,结果必然导致保密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

3、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

(1)劳动法上的救济。原劳动部规定,职工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以上规定适用于保密协议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的情况,如果保密协议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已作明确约定,应按双方的意思表示处理。此外,对于其它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构成共同侵权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除职工承担赔偿责任外,可同时要求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份额一般不低于赔偿总额的70%。

(2)民法上的救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实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被侵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也作出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因此,除了劳动仲裁方式以外,用人单位还可采用民事诉讼途径维权。用人单位在索赔时,如果被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时,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将赔偿额计算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3)刑法上的救济。违反保密协议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性质严重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还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章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完)

(作者单位: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与管理办法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与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员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基金)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和发展北京市的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的技术基础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资助北京市属和中央在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从事基础性研究的科研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 市基金鼓励跨学科、跨行业、跨单位的联合研究,鼓励中央在京单位与市属单位的合作研究,鼓励国际科技合作,鼓励有条件的青年科技人员开展研究。

资助类别
第四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市基金委员会定期发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每年发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选题》。
第五条 重大项目是指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实行多学科交叉、综合,有重要的创新性和基础性研究内容,已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带动作用大、应用前景好、覆盖面广、延伸性强,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或利于首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大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
第六条 重点项目是指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创新性和实用性强,已经预研或已有初步研究成果,需进一步深化研究(包括配套关键技术),预期成果将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点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面上项目是指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自由申请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面上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预探索项目是指围绕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运用新构思、新方法、新观点和新途径,进行预研性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预探索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1.5年。
第九条 市基金优先资助以下基础性研究:
1.科学意义重大、应用前景明确,对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性研究;
2.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关键性科技问题的基础性研究;
3.促进首都新兴技术发展与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的基础性研究;
4.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能促进首都新兴学科和优势学科发展的基础性研究。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申请市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市基金的资助范围;
2.申请人(即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不具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申请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市基金项目数不超过两项,且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4.申请手续必须完备,申报资料必须齐全;
5.申请人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应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6.申请人承担的市基金在研项目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市基金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博士生);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填报内容应真实,经费预算应合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公章。合作者所在单位也须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将《申请书》(一式七份)统一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送交本单位申请项目清单和含《申请书》简表内容的计算机软盘,并按规定交纳项目评审费。
申报期为每年3月15日至3月31日。逾期送达者,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基金委员会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遴选项目。坚持回避和保密原则,确保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学科评审组专家及市基金委员会委员、顾问应遵守评审纪律及回避制度,并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评审结果统一由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评审结束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市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和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未通过:
1.不符合市基金资助范围;
2.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
4. 已有同类研究成果或已列入其他科技计划;
5.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6. 申请经费过多,市基金无力支持。
第十八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项目,函请不少于3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评议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被评议项目的科学意义、学术水平、研究目标、技术路线、基础性、创新性、研究条件、经费概算及申请书的真实性等提出具体的意见,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同行评议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归纳、综合平衡,提出各学科拟资助项目的数量与经费限额建议,经市基金委员会常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各学科评审组。
第十九条 市基金委员会聘请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办事公道、热心基金工作的专家,成立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对通过同行评议的申请项目,进行集体评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须在学科评审组上答辩。学科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资助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提出重大项目、需要市基金委员会审定的重点项目和备选项目的建议;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评审意见书》。学科评审组专家一年一聘。
第二十条 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资助项目的审定,采取全面、全过程审核的方式:
1.听取项目申请情况及评审工作汇报;
2.审阅申报材料、同行评议意见和学科评审组意见及建议;
3.认定学科评审组确定资助的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审定学科评审组建议的备选项目;
4.听取学科评审组建议的重大项目和需市基金委员会审定的重点项目申请人的报告和答辩;
5.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定资助重大项目和需由市基金委员会审定资助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审定,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各申报单位及申请人。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申请人接到批准通知后,须按照审定意见,编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不得擅自缩改研究内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还须与市基金委员会签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各方须签定合作协议。上述材料须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无故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获准资助项目须认真开展研究。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项目负责人须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收支年度报表》(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四条 获准资助项目的经费,应列入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市基金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其管理规定见《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获准资助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承担单位须有不低于资助经费1/3的匹配资金。
第二十五条 获准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定期对本单位承担市基金资助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于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送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人员变动和研究计划、方案等重大修改,须事先征得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同意意见。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按计划实施后,项目负责人因故(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参加研究工作,按项目终止或撤销资助处理。承担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计划,须书面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经市基金会委员办公室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
第二十七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人员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凡有以下情况者,承担单位应退还已获资助的基金:
1.项目负责人在获得资助后,因出国或其他原因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的;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
3.擅自改变或停止研究计划的;
4.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属3、4情况者,除须退还获得资助基金外,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不得申请市基金。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按计划完成后两个月内均须办理验收。经与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协商,可采取会议验收、函审验收、成果鉴定等方式。
成果鉴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验收须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送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2.《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3.《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
4.科技研究报告(包括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创新性、突破点、研究内容及结果、总体研究水平、与国内外同类研究水平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首都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5.已发表和待发表的论文、论著。
第三十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
第三十一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发表的论文、著作或成果评议鉴定,应标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及项目批准号,并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论文、著作和成果文件各一份(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于已验收项目有关的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成果鉴定、获得的后续支持及成果推广情况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成果的建档和保密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一月发布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和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后期管理细则》同时废止。市基金委员会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