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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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称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称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实行新的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后,商标注册申请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在填报商品或服务项目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一些可以填报类似群名称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数量计算难以规范,导致我局审查人员与商标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填报商品和服务项目数量计算方面的看法不一致
,造成了商标注册申请退文量的增加,不利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权利。
我局编印的《类似商品区分表》和《类似服务区分表》中的类似群名称,主要是为在商标审查和商标管理工作中划分类似商品时使用的一个导向性名称,并且不少类似群名称也不十分准确规范。为此,经研究,我局规定,从7月1日起,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
称,一律填报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申请处联系。



199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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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外经贸资字(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三)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按《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发B股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二)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存续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承接人能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非上市外资股持有人的义务、责任;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外商投资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暂不得转为流通股。
以上,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01年5月17日

关于印发《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加强合同监管,打击合同欺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段时间以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十分突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致使一些企业因受骗而陷入停产或半停产的困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打击合同
欺诈作为治理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抓出成效,为改善市场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当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十分严重。有的伪造营业执照或盗用他人名义,虚构主体资格,签订合同,骗取钱财;有的以紧俏商品为诱饵,乘人急需,签订合同,骗取钱财;有的先给对方部分预付款或货物,引诱对方上钩,骗取全部货物或货款;有的把他人的货物说成是自己的,
使对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有的恶意串通,签订合同,非法套取国有资产等。这些,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测算,现在全国每年有上百亿元的国有资产因合同管理不善而流失。一些企业因上当受骗陷入停产、半停产的困
境。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出现了交易方式倒退,合同交易只占交易量的30%左右。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措施,进行严厉打击。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于1996年三、四季度,
集中力量,进行一次打击合同欺诈的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工作重点与目标
1、打击的重点:在合同类型方面,重点打击利用购销合同、建筑合同、信贷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农资合同进行的欺诈行为;在作案主体方面,重点打击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三无”企业和多次进行欺诈的单位与个人。在打击合同欺诈中要十分注意保护国有资产,严肃查处利用合同
诈骗国有资产的行为。
2、所要达到的目标:要经过集中打击,有效遏止合同欺诈上升的趋势,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交易秩序的好转。
二、时间、方法与步骤
1、时间:199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2、方法:主要采取检举揭发与企业自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3、步骤:
第一步,宣传发动。组织广大合同管理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打击合同欺诈行为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积极性。同时,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经济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动员企业检举揭发合同欺
诈行为,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指定专人受理举报和投诉。
第二步,企业自查。组织企业检查近两年来有无被骗或骗人的情况,动员企业举报或自纠。
第三步,重点检查。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线索,积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合同问题较多的区域、行业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合同管理情况、合同履行情况、有无受骗或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等。对建筑合同、农资合同的检查,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并
与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和农资市场整治结合起来。重点检查应认真细致,不走过场,受检企业应不少于20%。
第四步,处理。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并自行纠正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对检举揭发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应按《经济合同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利用合同多次欺诈他人,情节严
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登报公布。要注意把查处合同欺诈行为与清理“三无”企业、整治虚假广告结合起来,对同时违反合同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和广告管理法规的合同欺诈行为,应合并处罚。
三、要求
1、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这次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要以合同管理部门(或承担合同管理任务的公平交易部门)为主,有关处(科)室参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2、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在专项执法行动开始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企业,调查了解当前合同欺诈的情况,摸清存在的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发现大案要案,要及时组织力量,尽快依法处理。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教育企业,
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3、加强协调,争取全社会的重视与支持。打击合同欺诈工作难度较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同时,要十分注意协调好与公安、司法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关系。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查处有阻力的重大案件,可以请新闻单位跟踪报道。遇到重大问
题,应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
4、严肃执法纪律,严格依法办事。查办合同欺诈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对构成犯罪的合同欺诈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要秉公执法,对以案谋私的,要依法按纪
严肃处理,切实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5、打防结合,巩固治理成果。打击合同欺诈,加强合同监管,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要针对查处中发现的问题,引导并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健全自我管理制度,堵塞漏洞。要把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继续加强合同监管,巩固治理
成果。
6、各地要注意收集典型案例,总结执法经验,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为年底举办公平交易执法年成果展提供典型素材。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于1997年1月15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199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