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23:48   浏览:9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哈工商综〔2005〕44号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部门、各直属分局:

  现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
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扰民问题,在全市工商系统建立健全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通过实施分类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为改善我市居民居住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措施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各类《营业执照》和受理查处环保案件时,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1、实行环保告知承诺制度。对居民居住区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实行环保告知承诺制度的项目名录”,将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告知承诺书”发给申请人,让申请人了解有关环保要求。

  2、实行禁办告知制度。对易产生严重扰民噪声,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在居民居住区或居民楼内开办的项目,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实行禁办告知制度的项目名录”,在申请人提出开办申请时,当即告知其应另行选址或调整开办项目类型。

  3、实行环评告知制度。对属于环保告知承诺和禁办告知项目以外,有噪声、振动、烟尘、废水、辐射等排放,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验收的项目,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实行环评告知制度的项目”,告知申请人到环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上述所列项目名录详见哈政发法字〔2005〕5号文件附件2。凡进驻各级联审大厅登记发照的单位均应将“城市居民居住区开办项目环保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联审大厅予以公示,没有进驻联审大厅登记发照的单位也应在办照大厅予以公示。

  4、实行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制度。对在居民居住区内容易产生扰民噪声污染的重点行业,发照机关应当责成专人到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5、实行案件受理查处反馈制度。市局设立12315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反映的各类扰民噪声投诉。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分转我局的案件由市局个私处会同市局办公室以“扰民噪声污染投诉案件督办单”的形式,按照案件内容和案件所在区域分解给有关业务处或分局、县(市)局。各单位应在接到“扰民噪声污染案件督办单”3日内,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市工商局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个私处)。各单位自行受理和查处的扰民噪声污染案件应在作出处理意见后的3日内向市工商局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个私处)反馈。全系统涉及扰民噪声污染案件的查处情况统一由市工商局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级政府和部门反馈。

  6、实行环保案件限时办结制度。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环保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严禁对环保案件不作为,对超过规定时限仍未调查处理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

  三、责任分工

  根据市政府对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要求,为使此项工作既协调统一又责任明确,使其真正落到实处,就此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市工商局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全系统扰民噪声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2、全系统各级登记部门(包括外资企业、内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主要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及年检验照过程中的审核把关。

  3、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分局以及各工商所主要负责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工商局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副局长王宝全担任,副组长由市局个私处处长魏德凡、企业处处长曹万荣、外资处处长齐万福担任,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分局主管此项工作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个私处,主任由个私处处长魏德凡担任(兼)、副主任由个私处副处长董嘉敏担任。为保证此项工作的上下衔接,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分局也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确定专人抓好落实和情况反馈。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扰民问题,是市政府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边学边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体现。全市工商系统的干部职工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搞好城市建设和促进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大事,把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想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到实际行动上。

  2、明确任务,履行职责。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把好扰民噪声污染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关,是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神圣职责,是市委、市政府对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是全市人民的殷切期望。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办事,杜绝随意性,严格审查涉及扰民噪声污染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手续,把好开业审查关。结合我局实施的“企业金信工程”和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工作,把容易产生扰民噪声污染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列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在每年的年检、验照中重点审查,开展集中整顿。要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3、健全机制,常抓不懈。各单位要把预防和查处扰民噪声污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长效监管的制度和措施。要普遍实行首问负责制,建立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健全受理举报、现场检查、案件处理、工作反馈等制度。要在受理办照、回访企业、日常巡查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活动。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此项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因此,各单位要在执行市局工作安排的同时,自觉服从当地政府的领导,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要加强与环保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反馈情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2005〕1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各区县可参照本制度自行制订相应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高对改制企业有关事项的审核审批效率,加快我市国企改革步伐,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5〕103号)的决定,设立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现制订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规格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罗仰鹏同志任召集人,钟展南、欧阳志鸿、苏耀光副市长任副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林宏城、翁镇希、刘远珍、李楚平同志,以及市府办、市国资委、财政局、经贸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法制局、监察局、中级法院、人行汕头中心支行、总工会等单位领导为成员。非固定成员单位视会议讨论议题需要确定。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李楚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资委、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中级法院各派1位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席会议按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主要议题
  (一)传达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的指导方针,学习领会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汕头实际,研究制订推进我市市属国企改革的思路和工作部署。
  (二)通报市属国企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改制资金缺口、土地处置、破产清偿等重大问题。
  (三)审议事项
  1、按规定权限审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按下述权限分别审批:
  (1)改制企业净资产规模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或者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费用缺口300 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改制方案,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初审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2)改制企业净资产规模500万元(含500万元)-800万元、或者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费用缺口100(含100万元)-300万元的改制方案;涉及划拨土地转出让应补交地价款返拨、核免企业拖欠财政债款事项的改制方案,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批。
  (3)改制企业净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下、或者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费用缺口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划拨土地转出让应补交地价款返拨、不需要地方财政核免企业所欠债项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批。
  2、审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和核销100万元以上的请示事项。
  3、审查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协议、合同等文稿。
  三、会务工作
  (一)呈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批、协调的会议材料,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并由承办单位于会前送达有关领导和参会单位。
  (二)会议决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稿由市国资委起草并呈报联席会议主持人签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形式制发。
  (三)会议决定事项需以正式文件发文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或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制文。
  (四)会务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42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4)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备案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将本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面向社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备案。其中,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交付印刷前由市政府办公室文档科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是否属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向省政府备案的,市政府办公室文档科将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办法》要求的份数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依照《办法》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要求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由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办理部门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备案,同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要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于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依照《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二、建立健全备案工作制度和机制。市政府法制办要确定专人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查工作,区别情况及时作出处理。要做好备案登记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使用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定发放的备案文本格式,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认真进行登记,建立相应的备案登记、公布、核查、通报制度,形成完备的备案流程管理,建立完整的备案资料档案。
三、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各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刻理解《办法》的内容和实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备案意识和自觉性。
四、加强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落实备案工作人员,做到领导、机构、人员、职责四落实,尽快建立健全备案工作体系。
五、各部门在今年10月底前要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市政府将于年底前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二00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