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44:04   浏览:8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渭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


渭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渭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渭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曹莉莉
                          二○○五年八月五日



  一、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渭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具体工作,也可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其管辖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教育、商贸、体育、交通、文化、房产、公用、城建、环保、公安、铁路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共同做好禁止吸烟工作。
  三、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茶座(室);
  (二)会场及三十人以上的会议室;
  (三)体育馆(游泳馆)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纪念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五)商店(场)、封闭式集贸市场、书店、邮电业和金融业的营业厅;
  (六)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侯室、售票厅;
  (七)医疗、保健单位的候诊区、诊疗室、病房;
  (八)学校及其它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场所;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准吸烟的公共场所。
  四、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设烟草广告标志或物品;
  (四)在人员停留时间较长的公共场所,可为吸烟者提供有通风装置的吸烟室(区),并设有明显标志;
  五、禁止吸烟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公共场所禁烟由县(市、区)以上爱卫会聘任禁烟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公民对违反本规定者有权劝止和举报。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禁止吸烟场所,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七、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经常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社会宣传。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除停止售烟外,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烟草广告监督管理,认真查处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违法行为。
  八、在禁止吸烟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卫生检查员劝阻吸烟,有权向所在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者,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规定的第四条第(一)、(二)项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四)项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卫生监督员、检查员和被委托行政机关或事业组织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行处罚、罚款,必须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十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威胁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三、监督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属渭南市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关于不失时机地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不失时机地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今年下半年我国将举行中国抗日战争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四十周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和“一二·九”学生运动五十周年等纪念活动。紧密结合这些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活动,不失时机地把对青少年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向深入,这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在改革、开放形势下抓好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的重要工作。为此,团中央要求各级团组织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青少年开展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通过纪念活动,使青少年了解我党我军和我国人民在革命战争年代为了民族独立和解放万众一心、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了解革命前辈在艰苦卓绝的斗争中为人民立下的丰功伟绩;了解前辈青年追求真理,以天下为己任,前仆后继,救国救民的光辉历程。教育青少年继承和发扬革命优良传统,象革命前辈那样,热爱祖国和人民,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尤其要让青少年懂得,在过去的战争年代,为了民族的独立和解放,需要艰苦奋斗,需要献身精神;在今天的和平年代里,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第三次腾飞,仍然需要艰苦奋斗,需要献身精神。我们今天讲艰苦奋斗,讲献身精神,主要是讲开拓创业、顽强拼搏的精神,讲不伯困难、一往无前的气概,讲脚踏实地、兢兢业业的作风。引导青少年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同当前的奋斗目标结合起来,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奋发进取、建功立业。

  二、把学习当代青年英雄典型与学习革命传统结合起来。各级团组织要广泛宣传和组织学习对越自卫反击战英雄、在“为边陲儿女挂奖章”活动中评选出的先进青年典型,以及继“一山两湖”英雄群体之后涌现的一系列舍己救人英雄群体。他们是继承革命传统、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在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典范。他们的业绩鲜明而又深刻地体现了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精神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巨大力量。在学习英雄的活动中,我们既要重点宣传他们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不伯艰苦、不伯牺牲的英勇气概,也应该把他们热爱生活、追求美好未来的心灵、情操展现给广大青少年;既要介绍他们在关键时刻的英雄壮举,也要让青少年了解他们的成长道路及其动力。要使青少年在看到自己与英雄的差距的同时,也能找到自己与英雄的时代共同点,从而明确英雄的道路就是自己努力的方向,激发在本岗位上做出英雄业绩的信念。当前,尤其要针对青年在物价调整、工资改革、部队整编、机构精简等改革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引导青年学习英雄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自觉投入经济体制改革;学习他们正确处理好人民的理想同个人的理想,社会理想同职业理想、生活理想的关系,识大体,顾全局;学习他们不畏艰险、顽强拼搏的献身精神,时刻听从祖国召唤,当祖国需要的时候,无条件地献出自己的一切。

  三、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要精心准备,统筹安排,面向青年,落实基层,采取多种形式,注重教育效果。对过去创造的学史建婢、读书演讲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要进一步坚持、提高和发展。要强调多办实事,少说空话,避免形式主义。

  1.组织青少年走访长征时期、一二·九运动和抗日战争时期的革命老前辈,瞻仰革命遗址、纪念地,祭扫革命烈士陵园,观看反映红军长征、一二·九运动、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电影、电视及其它文艺节目,结合学习读书活动,组织青少年阅读有关书籍,举行演讲会、报告会,使革命前辈与当代青年英雄的事迹深入人心。

  2.要通过讨论会、征文、读书心得交流等多种形式,引导青少年明确:向英雄学什么,如何继承革命传统、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承担起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有条件的地方团组织可在当地党政部门指导下,组织青少年修缮、建立纪念红军长征、一二·九运动、抗日战争中重要历史事件和革命英烈的纪念物,对青少年进行活生生的教育。学习对越自卫反击战英雄和其他当代青年典型,可借鉴山东省开展的“战土在我心中”、“祖国在我心中”活动,以及北京大学开展的“我们活在英雄的事业中”等活动,制订出本地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对越自卫反击战英雄、烈士的家乡和五十年代青年垦荒队所在地区团组织,在开展学习英雄的活动中,要发动团员青年做好慰问和公益服务等工作。

  3.要引导青少年学英雄,讲传统,见行动,把革命前辈和当代青年英雄的感人事迹与崇高精神当作强大的精神动力,把强烈的爱国之情化为切实的报国之行,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创第一流成绩,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及各地青年报刊,要配合以上活动作好宣传报道工作。

 

 

共青团中央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竞字〔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 审批权

  第五条 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 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 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第三章 申请条件 期限 程序

  第十一条 运动员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
  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运动员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提交审核、审批单位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六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程序:
  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军事五项除外),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报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连同《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申请军事五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直接报总局审批。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参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一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审批;
  (二)申请二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地(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三级运动员,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单位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章 审核 审批 授予

  第十九条 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第二十条 审批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如下:
  (一)拟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在总局官方网站公示;
  (二)拟授予一级、二级运动员的,在审批单位辖区或系统内(含运动员所属单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
  第二十二条 已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名单,在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已授予等级称号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官方网站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系统内公布。
  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单位已授予等级称号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在本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其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第五章 证  书

  第二十四条 被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获得相应等级称号证书。
  第二十五条 等级称号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证书和运动健将证书由总局发放。
  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证书由总局授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授权的审批单位发放。
  第二十七条 等级称号证书应当清楚写明被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有关信息,盖审批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申请补办等级称号证书的,由运动员原申请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补办。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处罚

  第二十九条 总局不定期对等级称号审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向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的上级机关应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
  (一)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授予等级称号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应当撤销等级称号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一)至(四)项的审批单位,上级机关暂停该单位一至三年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间,由上级机关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上级机关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称号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提供虚假材料的运动员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对参与造假的裁判员和竞赛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不一次性告知运动员必须补足全部内容的;
  (三)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或者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不授予等级称号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等级称号的。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审核、审批、授予等级称号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等级标准每四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修订。
  各项目等级标准的赛事名称应当明确、清晰,具体比赛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总局授权的审批单位依据本办法,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包括具体授权单位、等级称号申请程序等内容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总局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籍运动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